提起高等教育出版社,在大學教材出版上非常有名氣,不過日前,在省會石家莊科技工程職業學院里,就有一群大學生在老師的帶領下,給高教社的一本教材里挑出了毛病,並得到了高教社的回覆。學校學生表示,這件事最大的收穫不僅是發現了錯誤,更重要的是鍛煉了自己的質疑精神。
  □文/本報記者 郭鵬
  老師帶學生一起給教材找錯
  “我這學期給學生們開了一門課,叫《經濟法理論與實務》,用的教材是高教社2011年8月第一版的。在備課的過程中,我發現這本書里好像有幾處錯誤。”石家莊科技工程職業學院辛延英老師說,這本書第43頁說,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通過調節、仲裁以及訴訟等方式來解決,“其實‘調節’應該寫作‘調解’才對。”辛延英說,法律條文講究的就是嚴謹,不能讓學生們從一開始就以錯誤或是馬虎的心態來對待法律,因此他決定帶著同學們一起給這本書找找錯。
  “一開始我們也不敢相信自己還能給教材挑錯,但是老師鼓勵要勇敢質疑,多查資料,結果我們在課本第二頁就發現了一處錯誤。”經濟貿易系會計電算化專業12-8班的劉欣欣說,課本第二頁有一句的表述是,“勞動法規範了我國公司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通過查資料他們發現這句話里不應該有“公司”這兩個字。
  發現一處嚴重錯誤
  有了第一次的成功,學生們有了信心,對課本開始抱著質疑的態度進行查證,很快他們又發現了其他錯誤。在書中的第45頁,關於“申請勞動仲裁須知”第6條的表述是,“經仲裁委員會批准決定受理的案件,當事人在辦理受理或應訴手續時各預交仲裁費。案件結束後,仲裁費根據案件的處理情況,按照當事人各自實際應當支付的仲裁費數額繳納。”高貞真說,如果真按照書上說的那樣,那麼被黑心老闆欺負了,克扣了工資,想到自己拿不出申請仲裁的費用,只能選擇忍氣吞聲。
  “幸虧辛老師和我們一起查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發現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我們也覺得法律這樣規定,才有利於保護在勞動法律關係中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 高貞真說,這個錯誤讓他們覺得有些嚴重,“想想全國還有多少大學生跟我們一樣在學習這本教材,要是大家只記住了這樣一條錯誤的法律條文,那麼今後在勞動過程中就真沒法保障自己的權益了。”
  高貞真和幾位同學利用課餘時間,逐條地開始對教材列舉的法律條文進行查證,“因為我們現在主要是在學《勞動法》這一章,因此我們就對這其中的法律條文逐條找資料進行了對照,結果共標出了12處我們覺得有問題的地方,然後把修改意見寄給了高教社。”
  出版社回覆肯定師生意見
  讓學生們沒想到的是就在幾天前,高教社給他們回了郵件。而且對他們提出的錯誤一一給出了答覆。在這份答覆郵件中,高教社高職經管分社表示,在接到來信後,他們及時將有關意見轉給了《經濟法理論與實務》教材編寫組(以下簡稱教材編寫組)。教材編寫組人員非常重視與感動,全體人員利用清明節假期,查閱大量資料,咨詢有關經濟法業界的教授,對學生們提出的疑問和意見進行了認真的核對。
  在答覆中,編寫組表示,學生們提出的有些錯誤屬於審核不嚴,確有筆誤,將在下次修訂中改正,例如書中第45頁,“經仲裁委員會批准決定受理的案件,當事人在辦理受理或應訴手續時各預交仲裁費。案件結束後,仲裁費根據案件的處理情況,按照當事人各自實際應當支付的仲裁費數額交納”,編寫組的答覆是:“本部分內容是編者引用的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規定應該予以改正,感謝意見小組的指正。”
  還有一些學生提出的疑問,出版社編者認為這是上位法與下位法衝突之處。他們表示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工作委員會聯繫提出質疑,共同解決這一法律衝突,為國家法律制度的完善做出自己的貢獻。不過也有些疑問,編寫組表示屬於學術觀點,並不是通用表示,對學生們提出的意見持保留態度。
  收穫了敢於質疑的精神
  “雖然我們提的有一些意見可能沒有得到出版社的認可,但我們覺得這個過程就是一個收穫。”劉欣欣說,通過這個事情,他們學會了敢於懷疑,學會了依法解決糾紛的程序和方法,“以前我們從來沒有想到一個大專學生也能給出版社出版的專業教材挑出錯誤,通過這件事讓我們感到只要自己下工夫去做,沒有什麼事是不可能的。到現在我和同學們說起這件事還是感到一陣激動,我覺得這件事會讓我自豪好一陣的。”
  “學生們的這次挑錯活動,不僅讓他們對自己所學的法律教材有了更深刻的印象,讓他們真實地感受到法律活學活用的道理,更重要的是也鍛煉了孩子們的素質能力。”學校的辛延英老師也表示,高等教育出版社勇於承認錯誤,認真負責的態度,對於學生來說也是不可多得的現實德育案例,“出版社在回覆中對學生們表示,如果本書重印,出版社將挖改其中雙方均認定的錯漏之處。我覺得這句話就是對學生們的一種鼓勵,讓他們感到自己做的事是有意義的。”  (原標題:師生齊“較真兒” 給法律教材挑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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